天水圍社區發展網絡 天水圍兒童照顧者權益關注組
14/7/2015約見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
「幼兒照顧服務顧問研究」意見書
背景
天水圍兒童照顧者權益關注組與天水圍社區發展網絡一直積極關注兒童照顧者的各種需要,並持繼向有關當局倡議相關支援政策。我們認為香港社會有需要加強各類託兒服務,並且增設照顧者津貼,以支援兒童照顧者。行政長官於其《二零一五年施政報告》中表示於2015-16年度展開顧問研究,就幼兒照顧服務的長遠發展提供意見;因研究報告將對未來幼兒照顧服務帶來長遠的影響,我們非常關注是次研究的政策目標、研究範疇、複審機制(review mechanism)、以至研究的公眾參與。因此,我們希望能夠與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交流意見,商討「幼兒照顧服務顧問研究」的研究範圍,希望最終能夠由下而上改善目前兒童照顧服務的不足,減輕兒童照顧者的照顧壓力。
研究需要有一個宏觀的社會目標
幼兒是社會的未來,而幼兒照顧政策與服務的安排將會嚴重影響幼兒、照顧者以至家庭整體的福祉,而幼兒照顧牽涉社會福利、教育、醫療、康樂文化、勞工等政策範疇。過往因為各政策範疇高度分工,導致「政出多門」,政策目標不能互相配合;以幼兒照顧為例,3-6歲幼兒照顧由社會福利署負責支援,但社署卻需要在教育局監管下的長全日制幼稚園中推行延長服務時間及暫託服務,教育局過去只考慮幼兒教育,認為幼兒教育只需三小時,一直忽視家長對全日制甚至是長全日制服務需要,令長全日幼稚園服務的名額越來越少。
因此,我們認為是次研究不應局限於現行的服務檢討,純粹檢視現行幾項社會福利署資助的幼兒服務的推行和成效,也不應單看各服務持份者(stakeholder)對幼兒照顧服務的意見,將問題切割處理。顧問研究更應該從一個宏觀的社會角度考慮幼兒照顧服務背後的社會目標(social objectives)。我們建議是次研究,應以性別平等(gender equality)、兒童發展(child development)、消滅貧窮(poverty elimination)和工作與生活平衡(work life balance)等社會目標作是次研究目標,以此目標研究幼兒照顧的服務配合,以避免「政出多門」的問題!
研究需要檢視幼兒照顧私營市場的質素
不論以何種社會目標進行顧問研究,香港社會也應重視幼兒照顧的質素,有質素的照顧,方可以讓兒童發展、讓家長安心、讓社會進步。目前,香港幼兒照顧政策乃以「家庭為本」,在社會政策角度看正是「不干預模式」(pro-family non-interventionist model)。在這種福利模式下,政府只會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協助,並只會有限度地干預市場的幼兒照顧,能夠使用到政府資助幼兒照顧服務的家庭只佔極少數。香港政府經常強調家庭責任,在沒有金錢援助及缺乏勞工假期配套下,要求家庭自行處理幼兒照顧,因此,不少收入較高的家庭會聘請外傭處理幼兒照顧,或透過私營市場,如聘請褓姆處理幼兒照顧與工作間的矛盾。可是,外傭照顧幼兒及私營服務是否具有質素,對幼兒成長的影響如何,社會一直缺乏認真的審視和研究,我們亦難以知悉何種方式的照顧會對幼兒的發展較佳。因此,我們認為研究除了要確保政府資助或提供的幼兒照顧服務的質素外,也應同時審視家長照顧、外傭照顧及私營幼兒照顧服務對幼兒發展的影響,以認真、嚴謹的方法比較和建議香港幼兒照顧的方式。
研究需要審視照顧服務、現金津貼及家庭友善措施
顧問研究要認真處理「幼兒照顧」這個課題,就必須同時審視現金援助、家庭友善措施、商界支援等政策配合的效果。其實,幼兒照顧屬家庭政策,家庭政策就是為著家庭整體目標而設的法例、規限(regulations)或援助(benefits)。因此,顧問研究除了需要檢視政府資助的幼兒照顧服務配套外,也有需要進一步審視現行有關幼兒照顧的相關法例、香港的家庭友善措施,以及相關的現金津貼與援助;這些措施和法例均會影響家長選擇幼兒照顧的模式。當中,幼兒照顧法例包括:「獨留兒童在家」、「虐兒」、「幼稚園條例」等法例;家庭友善政策包括:工時、假期、產假等;而現金津貼及援助包括:低收入補貼、育兒津貼、照顧者津貼等;這些政策的配套均對「幼兒照顧」起著不同的作用,也會為家長和照顧者帶來不同的效果,顧問研究應逐一比較和審視,絕不能割裂地理解幼兒照顧服務的需要。
研究需要考慮6-12歲兒童的照顧
是次顧問研究只以「幼兒照顧」作為研究的範疇,無疑是忽略了6-12歲兒童的照顧上也有研究和審視的需要,畢竟,6-12歲兒童照顧服務也長期缺乏規劃,兒童照顧服務亦有很大的需求,政府近年亦針對6-12歲兒童照顧加強服務,當中包括:延長課餘託管時間及將服務擴展至假期、將「社區褓姆」服務擴展至6-8歲小童、關愛基金津貼學校推行「課餘託管試驗計劃」等,都顯示出政府知悉6-12歲兒童照顧有需要加強支援。然而,顧問研究似乎並不打算就6-12兒童照顧包括在內,我們深感失望。我們認為研究範圍應涵蓋6-12歲兒童照顧,更全面地考慮整體家庭照顧的配套支援,方能令嬰、幼、兒童得到妥善的照顧。
研究規劃需要有時限性,應設定期檢討機制
自1995年後,特區政府再沒有推出社會福利白皮書,不再為香港的社會福利服務作長遠規劃,改為每年設地區諮詢會作「彈性規劃」。是次研究特首表示是要為「長遠發展提供意見」,因特首未有定義「長遠」的意思,令研究沒有時限性,這「長遠發展」的「意見」,「長遠」會因社會變遷而變得過時。現時社會福利署的託兒服務低度發展,未能配合社會需要,正是因為缺乏一套定期檢討和規劃機制。我們認為是次「幼兒照顧服務顧問研究」應該是有時限性的,研究也應研究設立定期檢討機制,以及時回應社會對幼兒照顧需要的轉變。
總結
我們認為照顧者也需要被照顧,政府實有責任支援和照顧社會上辛勞、默默付出的兒童照顧者,分擔照顧者各種經濟和精神壓力,讓兒童照顧者可以平衡兒童照顧和個人發展,並按自己的意願和需要作出選擇,也讓嬰、幼、兒童得到妥善的照顧和發展。近年,不少外國地區和國家均在託兒服務或支援兒童照顧方面著力推行不同的措施;以日本為例,日本政府提出不少措施保障女性擁有平等就業機會,近年已為未來託兒服務提供的數量提出具體目標,希望託兒服務做到「零等候」,又改革託兒服務,並為照顧兒童提供津貼和工作假期等。
香港政府至今針對兒童照顧這個社會重要的課題缺乏方向,亦未有完善的規劃,一直依靠市場、不干預令社會飽嘗惡果,在兒童照顧上,家長、老師、社工,甚至是商界都怨聲載道,未來香港社會正要面對出生率低、勞動力不足等問題。因此,這個顧問研究在這時代更顯重要,也正是要將兒童照顧撥亂反正,令香港的兒童及家長得到適切的支援,讓社會及家庭均能平衡發展。我們再次促請社會福利署承擔責任,接納上述建議,進行一個具社會目標、全面及具時間性的顧問研究,令香港兒童得以妥善照顧,也照顧兒童照顧者,整個社會分擔嬰、幼、兒童照顧的重責,讓整個社會一同承擔和養育社會未來的棟樑。[/showhide]